为什么不要选择EB-5投资移民?
先说结论吧: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本事务所见过太多的EB-5投资移民的受害者,即使有少量的申请人最后得到了正式绿卡也都在懊悔(因为可能收不回投资款),更别说那些得不到正式绿卡的,项目倒闭的,或已经等待了十几年还在担惊受怕的。评估是否适合哪一种移民方式,通常需要考虑如下三个方面:成本,风险,和时间,不幸的是,EB-5投资移民在此三个方面都没有优势。第一是成本方面,目前EB-5投资移民最少也要投资80万美元,还不包括律师费,申请费,有些项目可能还有中介费等,而移民法要求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中。而且某种意义上,时间也是一种成本。
第二是风险方面,因为移民法要求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中,而绝大多数EB-5投资移民都是投资给所谓的地区项目,但投资者是无法介入该项目的具体经营,等到申请人得知项目出现问题可能一切也都晚了,很多项目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吸引不到足够的投资而关闭,造成申请人损失所有的投资款,也不可能得到正式绿卡。当然也有很多投资项目从一开始就是骗局,近几年应该有很多相关的新闻报导了。而且还经常存在中介公司之间的层层转包,很多申请人不清楚自己的律师是谁,不清楚递交的申请资料是如何准备的(其中很多可能都是虚假的),时间太久子女超龄等问题。到最后所有的风险都是申请人自己承担的,
第三是时间方面,首先EB-5投资移民的绿卡分为两个阶段,先是临时绿卡,最后才是正式绿卡,所以要以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为准。目前看,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如果一切顺利,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至少也要15年。我们根据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数据详细列出如下:
第一步I-526申请,移民局公布的平均审理时间是91个月。
第二步I-485申请或广州领馆面谈,目前还没有公布相关审理时间。
如果以上两步顺利,得到的还只是临时绿卡,有效期两年。
第三步I-829申请,即申请临时绿卡转正,移民局公布的平均审理时间是55个月。
所以可以看出,即使一切顺利,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至少也要170个月+I-485申请或广州领馆面谈的处理时间。之前移民局公布的是平均17年到20年左右,我们认为是比较客观的。而且不是每一个环节肯定都会批准的,特别是地区项目,还要看该项目公司的运营和配合。
另外,最近宣传的沸沸扬扬的所谓EB-5绿卡没有排期,只是表明可以和I-526一起申请I-485而已,最多的好处是得到回美证和工卡,但距离得到临时绿卡也是遥遥无期的,因为第一个环节是I-526申请,I-526批准以后才有下一步。有些地方将回美证和工卡宣传成“小绿卡”更是荒谬。
如果在十年前选择EB-5投资移民我们可能还会理解,这几年如果还有人会选择EB-5投资移民,我们认为就太不明智了。最近几年我们有太多的客户,之前都办理过EB-5投资移民,有些甚至连临时绿卡批准了都不要了,而转去做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申请,最快的不到两年就得到了正式绿卡,无论是从成本,时间还是风险上看,都比EB-5投资移民要好。
综上所述,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
移民局终止了数百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近年来,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吸引了大量希望通过投资获得绿卡的外国投资者。然而,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官网发布的信息,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终止的现象日益频繁,导致大量投资者的移民之路受阻,不仅面临资金损失,还可能失去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机会。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信息,移民局会定期审查并终止不符合要求的区域中心运营资格。这些终止往往涉及资金管理不善、项目未达到创造就业目标,甚至存在欺诈行为。一旦区域中心被终止,与其关联的投资者的移民申请(I-526 或 I-829)可能面临拒绝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绿卡申请进程。
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一般以“有风险”的方式注入区域中心项目,一旦项目失败或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资金面临巨大风险。即使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人往往难以追回已投入的资金。根据美国移民局的信息,截至目前,至少 752 个区域中心已被终止。我们估计,这些被关停的区域中心中,超过九成的投资者来自中国大陆,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区域中心被终止后,申请人可能有如下选择:
1.
寻找新的区域中心:
投资者可以申请将资金重新投入到符合 EB-5 规定的有效区域中心,继续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但这一选择前提是资金能够成功收回,否则还需要进行新的投资。
2.
申请项目变更:
如果 I-526 申请尚未获批,投资者可以通过补充材料申请更换投资项目或区域中心。同样,资金能否收回仍是关键问题,否则还需要进行额外的投资。
3.
自主投资(直投):
投资者可将资金转向直接投资项目,通过自主经营创造就业来继续
EB-5 申请。但前提依然是原有投资资金能够顺利收回,否则需额外投入新资金。
4.
请求退款或法律诉讼:
在区域中心不当操作或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已投入的资金。然而,一旦区域中心被移民局终止,其资金管理可能被转交清算机构,资金分配复杂且优先级通常不利于外国投资者。此外,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资金,不仅过程复杂,还可能面临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问题,诉讼成本高昂。部分区域中心或项目运营方甚至可能存在欺诈或资金挪用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或转移,投资者更难追回损失。
因此,能否追回投资款及追回多少仍是未知数,大部分申请人可能无法追回资金,更糟糕的是,绿卡申请也可能陷入困境。如果区域中心在条件绿卡转正(I-829)阶段被终止,投资者的永久绿卡申请仍有被拒的风险。只有当I-829 申请获批,获得永久绿卡后,申请人无需采取额外行动,但项目失败仍可能对资金回收造成影响。
鉴于 EB-5 项目存在资金回收难、绿卡进程不确定等诸多风险,如果有其他可行的移民选择,我们建议避免申请投资移民 EB-5。
为什么投资移民的受害者难以追回投资款?
一、EB-5投资结构本身的法律风险
投资移民EB-5通常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进行,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将资金投入到由区域中心设立的合伙企业,再由该企业投资实际项目。这一结构导致:
· 投资人对资金去向缺乏控制力和透明度;
· 多层结构加大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挪用的可能;
· 投资本质上是“有风险的商业投资”,不是“定存”或“借款”。
所以,一旦项目失败,投资人极易沦为无力维权的受害者。
二、合同条款限制了资金回收的可能
尽管多数EB-5投资协议(尤其是区域中心项目)表面上承诺在5年后返还投资款,但实际上投资人常常难以如期或根本无法收回资金,因为多数EB-5投资协议也会附加很多条件,比如投资款在满足一定条件(如项目完成、I-829批准等)后才可能返还,或者在有限合伙人结构下,投资人无法单独撤资等。例如:某医疗中心项目中,一位投资人因项目停滞要求退款,最后被法院驳回。
所以,即使投资人作为受害者提出退款主张,合同也往往为项目方预留大量免责空间。
三、项目失败与欺诈行为的高发
不少EB-5受害者是因为项目运营失败或遭遇欺诈行为。项目失败后,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往往声称“资金已投入使用无法追回”,即便胜诉,也因资产被转移或隐匿而难以执行赔偿。更有甚者,当受害者尝试中途退出时,项目方要求必须另找一位投资人顶替,才能考虑返还本金,变相设置退出障碍。例如:某芝加哥项目有60位中国投资人最后血本无归;洛杉矶某区域中心利用投资款个人牟利,项目并未真正启动。
四、部分申请人被动或主动参与造假
部分受害者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参与了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留下法律隐患,比如伪造资金来源文件,美化或虚构个人简历和商业经历,对中介代签文件毫不知情,后期却被项目方反指“配合造假”。这些问题成为对抗项目方或区域中心时的重大劣势。严重者,如涉及蓄意造假,可能构成“移民欺诈”,违反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甚至引发刑事指控。例如:在赵世兰一案中,申请人被控串谋签证欺诈、洗钱等罪名,案件最终导致其移民申请失败,且面临刑事责任。又例如,在加州某EB-5区域中心投资案中,多名中国投资人被指通过提供虚假的资金来源证明提交申请,更有部分投资资金在申请后秘密退还给投资者本人,用以规避资金“风险投资”的要求,也涉嫌移民欺诈。
五、律师代表关系的严重混淆
大量受害者在签约与申请过程中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律师代表,甚至误以为区域中心或中介的律师是为自己服务:比如未签署律师代理文件;从未与所谓“代理律师”直接联系;项目失败后律师声明“从未代表该申请人”,让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
六、中介机构“层层转包”推卸责任
在中国大陆,许多投资人通过中介参与投资移民EB-5,结果成为多层机构转包的牺牲品:比如大陆中介仅负责初步“引荐”,香港或第三地公司才是签约方,美国区域中心并不与投资人直接沟通。出现问题后,受害者被踢皮球:大陆中介称无实际责任;香港公司早已注销或逃避追责;美国区域中心只认合同方而责任有限。
七、“饥饿营销”与“托关系抢名额”制造虚假紧迫感
许多受害者是在强烈的营销压力下被仓促推动签约的:比如被告知“名额即将用完”、“排期马上关闭”、“法案变动在即”;被迫在未理解全部条款的情况下“抢签”,忽视了风险与尽职调查;更有区域中心或中介刻意营造出“需要托关系才能争取到名额”的氛围,借此制造资源稀缺的假象,从而推高中介费用并加快签约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