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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理移民

    国公司的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虽然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但不需要申请劳工卡,而且几乎没有绿卡排期的问题,对那些符合条件的人士不失为一种得到绿卡的捷径。

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

    此类移民必须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当然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1.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2.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4.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2.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3.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4.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此类移民申请所需文件和申请跨国公司L-1签证时的很相像, 都需要提供有关公司,申请人个人的资料,和职位的说明。重点的是要说明申请人的职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并且要证明公司运营是正常的,是提供系统的和连续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