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文章】EB-5受害者常见的认知误区(一)
因为本事务所拥有近二十年的移民律师经验,接触过太多的EB-5投资移民受害者,我们发现这些受害者往往具有很多相同的认知误区。我们准备把这些问题总结以后分批发出来。虽然我们深知这样做肯定会得罪人,毕竟“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但和其他有正义感的律师一样,能救一个算一个。如下是第一部分:
一、盲目、仓促地作出近百万美元的投资决定。
我们接触到很多EB-5受害者,在决定投资移民之前,居然没有做什么调查研究,只是凭借中介的PPT,或者所谓“亲友”的推荐就作出决定,其实这些所谓的“亲友”最后证明是托而已。我们很不能理解的是,很多受害者经商多年,按道理应该是很精明的。以前投资几十万人民币的项目,可能都会进行一些尽职调查,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士评估;但是到了美国,要投入近百万美元的时候,居然对投资项目、资金结构、还款顺位、移民程序和风险等基本问题一无所知。另外,很多受害者都是在非常仓促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常见的理由包括:子女在美国快要毕业了,迫切需要解决身份问题;子女快要超龄了,需要尽快递交申请;听说移民局马上要涨申请费了;项目名额马上就没有了等等。
另外,居然还有很多受害者在项目还没有被移民局批准之时就已经投资了。很多受害者在和我们咨询时,一问三不知,连自己签字的文件有什么也不清楚。
二、不知道自己拿到的首先是“临时绿卡”。
很多受害人居然不知道所有的EB-5申请批准以后也只是得到了临时绿卡,不是正式绿卡。以后的绿卡申请转正(I-829)不是自动批准的。如果最后I-829申请被拒,之前的努力就前功尽弃。而根据移民律师刘洋之前计算的结果,在2014至2024年期间,EB-5申请里有67%的申请中途放弃,原因是区域中心项目出现问题,子女已经超龄等,剩下的33%申请里只有37%最终得到了正式绿卡,即最后只有12.21%的得到了正式绿卡(I-829申请获准),当然最后是否能够收回投资款也无法确定。
三、轻信所谓“政府支持”“政府担保”的宣传。
有些项目喜欢在宣传材料中展示美国国会议员、州长、市长等政府官员参加活动、剪彩、合影或者出具支持信。而实际上,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商业投资移民做经济和绿卡担保,所谓的官方合影和推荐信只是项目方的公关手段,不具备任何法律安全保障。因为移民法律明确规定EB-5 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承诺无风险的项目可能涉及商业欺诈。而刘龙珠律师也认为EB-5移民签证欺诈占比约七成。如果有人告诉投资人这个项目“政府担保”“本金绝对安全”“一定能够拿回投资款”或者“绿卡保证批准”,反而应该提高警惕。我们的建议很简单:转身就走。
四、误以为只要是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或者项目,就不会有问题。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之一。区域中心获得移民局批准,只代表其取得了参加EB-5区域中心项目的资格,并不代表政府对其具体投资项目的安全性作出了认可。何况,移民局网站目前公布的名单,已经有782家EB-5区域中心被终止资格,而这些区域中心之前其实都得到过移民局的批准。另外,即使一家区域中心目前仍出现在移民局的批准名单中,也不代表其具体项目不存在经营、财务或其他风险,更不代表移民局对其投资安全性作出了认可或担保。问题可能在多年以后才出现,甚至可能发生在投资人的I-526/I-526E已经批准、甚至取得临时绿卡以后,很多更发生在I-829申请期间。
以上只是我们总结的第一部分,这样的受害者认知误区还有很多。以后我们还会继续推出更多的内容。虽然我们总是提醒申请人,鸵鸟心态不可取,不面对问题,不等于问题会消失,越晚面对,代价越大,最后可能害了一家人。但我们有时候也深感无奈,因为永远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
【移民短讯】EB-5申请将调涨申请费,美国移民局公布EB-5费用调涨方案,计划于11月30日提高投资移民申请及部分区域中心相关费用。此次调整旨在覆盖审理成本,加强监管审计,上门检查,反欺诈、合规监督等工作。当然一般来说,等到申请人得知区域中心项目存在问题时,往往为时已晚,投资款及移民申请都可能已经面临风险。
【案例分析】最近的X.C. v. Streeval 案中,一名中国EB-5投资人于2023年递交I-526E和I-485,并取得回美证。2025年5月I-526E获得批准,但I-485仍在审理中。她之前的非移民身份早已过期,此后持回美证多次出入美国。但在2026年1月,她被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拘留,随后进入递解程序。联邦政府认为其使用回美证返回美国属于假释入境(parole),而不是正式入境(admission)。在另一起Chen v. Streeval 案中,也是一名中国EB-5投资人的I-526E已经获得批准,I-485仍在审理,并持有回美证。2026年1月,她被ICE拘留并进入递解程序。
类似的案件最近有很多,一旦被ICE拘留,即使I-485仍在审理、I-526E已经批准并持有回美证,最好的结果也是通过保释听证会,以决定其是否可以获得保释被释放。
此类案件再次提醒我们,I-485 等待期间以及取得工卡和回美证,并不等于取得了合法身份。如果条件允许,我们总是建议在I-485等待期间最好同时保持一个有效的非移民身份,例如H-1B/H-4、L-1/L-2等,尽量做到“两条腿走路”。另外,如果原来的非移民身份已经失效,使用回美证尤其需要谨慎,因为目前的政策下使用回美证属于假释入境parole而不是正式入境admission,在入境和拘留等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存在重大区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在审理I-485申请时,即使原来的非移民身份早已过期,也可能重新调查申请人过去的非移民身份和相关申请。如果移民局发现以前的申请中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重要问题,移民局仍有权撤销以前的批准,并因此影响以后其他签证、身份或者绿卡申请。
【移民新闻】此前的洛杉矶的Century Plaza(世纪广场)大型房地产项目曾通过EB-5募集巨额资金,后来该项目发生严重财务问题。2024年,185名EB-5投资人就该项目提起诉讼,称其合计9,250万美元投资遭受损失。除此之外,另有其他EB-5投资人单独提起相关诉讼。到了2026年,这些诉讼仍在联邦法院继续进行,还没有结案。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的EB-5贷款处于次级偿还顺位,而且跨越多年的复杂商业诉讼本身也会产生高昂的诉讼成本,很多投资者因此也放弃了诉讼。另外,根据移民局网站目前公布的名单,共有782家EB-5区域中心被终止资格。而且即使一家区域中心目前仍出现在移民局的批准名单中,也不代表该项目不存在经营、财务或其他风险,更不代表移民局对其投资安全性作出了认可或担保。问题可能在多年以后才出现,甚至可能发生在投资人的I-526已经批准、甚至取得临时绿卡以后。
【案例分析】Northlake 酒店EB-5项目,法院正式确认项目已经失败。2026年6月25日,北卡商业法院对Zhang v. Capitalnexus一案的裁定中正式将该案描述为一个失败的酒店开发项目。法院还特别提到投资文件本身已经明确包含了针对 EB-5 投资人的风险警告,即“不保证本金返还、不保证投资收益、亦不保证绿卡获批”。根据法院记载,来自中国的投资人通过EB-5投资该项目,后来损失了投资,同时自己的移民身份也受影响,于是起诉一系列个人和公司,提出欺诈、自我交易、违约等指控。
其实,很多EB-5受害人就是在看到我们发布的文章以后,才第一次知道自己投资的项目已经出了问题。
【案例分析】又一个 EB-5项目出问题了。
2026年4月,多名EB-5投资人起诉 EB5 Affiliate Network(EB5AN)。根据诉状,他们在2022年每人投资50万美元进入Higher Ground Education旗下的Montessori学校项目。但项目方没有充分披露Higher Ground Education的关键财务风险、学校关闭风险、招生波动以及对过桥融资和新增EB-5资金的依赖。后来Higher Ground Education及关联公司在2025年申请破产保护,学校大量关闭。原告称,他们因此既损失了投资款,又失去了原本希望取得的移民身份。
【移民新闻】EB-5新政下已有大型项目出现问题
2022年EB-5新政(RIA)实施以后,已有大型项目出现了问题。比如犹他州的Wohali高尔夫及住宅社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项目属于RIA新法下的农村地区EB-5项目,I-956F于2023年获得移民局批准,共有99名EB-5投资人,每人投资80万美元,总计7,920万美元。根据后来提起的诉讼,项目开发商从2024年10月起就已经停止偿还EB-5贷款。随后问题不断恶化,最终于2025年8月因严重财务问题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而且在申请破产以前,项目已经面对多宗债权人和承包商诉讼。2026年,代表投资人的EB-5基金通过破产程序接管该项目,希望通过继续开发、经营或者出售项目追回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所属的区域中心公司目前仍然在移民局的批准名单中。虽然此前项目方宣称大部分投资人的I-526E已经获得批准,但以后是否能够得到绿卡和收回投资款,投资人只能是自求多福了。
另外,根据移民局网站目前公布的名单,共有782家EB-5区域中心被终止资格。而且即使一家区域中心目前仍出现在移民局的批准名单中,也不代表该项目不存在经营、财务或其他风险,更不代表移民局对其投资安全性作出了认可或担保。问题可能在多年以后才出现,甚至可能发生在投资人的I-526/I-526E已经批准、甚至取得临时绿卡以后。
【移民新闻】EB-5老项目十几年后同样可能出现问题,仍然存在投资回收风险。加州Ivanpah太阳能发电项目通过EB-5募集了约9,000万美元,该电站于2014年投入运营,但发电表现一度低于预期,后来又面临成本更低的技术竞争。2025年,项目方一度计划提前终止原本持续到2039年的与电力公司的供电合同,并计划从2026年开始关闭三个发电单元中的两个。其实早在2022年,相关EB-5投资人就已经对基金管理方提起诉讼,投资人主张基金管理方早在2016年就已经知道本金回收存在严重问题。2024年,178名投资人发起了集体诉讼,但陪审团最终作出有利于基金管理方的裁决。其实对于EB-5申请人来说,等到自己看到EB-5项目的负面新闻或者得知项目已经出现问题时,很多时候已经太晚了。而且从原告的姓名拼写来看,其中应该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人。
近年来我们一直不断提醒,EB-5项目的特点就是时间久、风险高、环节多、可控性差,也因此帮助过不少申请人及时止损,包括很多潜在申请人。当然,这样的风险提醒有时也难免会得罪一些同行。庆幸的是,我们过去作出的风险分析和判断,后来都一次次得到了事实的验证。另外,根据移民局网站目前公布的名单,共有782家EB-5区域中心被终止资格。而且即使一家区域中心目前仍出现在移民局的批准名单中,也不代表其具体项目不存在经营、财务或其他风险,更不代表移民局对其投资安全性作出了认可或担保。问题可能在多年以后才出现,甚至可能发生在投资人的I-526/I-526E已经批准、甚至取得临时绿卡以后。
【案例分析】Rayan v. Noem:Rayan是一名印度籍EB-5投资人,投资超过80万美元,并于2024年9月底同时递交I-526E和I-485。等待超过17个月仍未获得审理结果后,他于2026年3月起诉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相关官员,要求联邦法院命令移民局尽快审理其I-526E和I-485。2026年9月21日,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Rayan的诉讼。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赋予政府裁量权,并没有规定个案的审理期限,因此法院不能强迫移民局加快审理速度。其实近年来我们一直不断提醒,EB-5项目的特点就是时间久、风险高、环节多、可控性差,因此在选择EB-5投资移民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可惜的是,我们事务所近年来接触到的很多EB-5受害者,在作出决定之前甚至缺乏对EB-5最基本的认知,更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过最基本的调查研究,最后不得不面临绿卡和投资的双重损失。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指出当前投资移民EB-5系统中的严重问题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正式致信美国移民局,指出目前投资移民EB-5项目存在的大量严重问题。我们总结其中重要几点如下:
根据《投资移民EB-5改革法案》(RIA 2022),投资移民EB-5每年配额中的32%属于预留名额,包括乡村、高失业地区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但根据该信件,自2023财年以来,预留类别的EB-5签证名额已经分配接近15,000个,实际使用不到2,000个,绝大部分名额已经浪费。也就是说,即使国会已经额外创造了大量预留名额,很多申请人仍然无法真正受益。美国移民律师协会认为,目前投资移民EB-5系统存在审批缓慢、背景审查加强、长期等待、补件增加、区域中心终止后的处理混乱等大量问题。信中还特别提到,如果移民局不能及时处理相关案件,未来预留类别很可能出现排期问题。特别是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人,当初选择预留名额项目,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认为其“没有排期、审批较快”。
所以我们也再次提醒:从来没有所谓的“小绿卡”,“回美证+工卡”并不等于绿卡。即使投资移民EB-5获批,最初获得的也只是两年期有条件绿卡,并非正式永久绿卡。从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角度看,无论是从资金,时间还是风险方面考量,现在还要选择投资移民EB-5的都是不智的。已经选择了投资移民EB-5的申请人,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为什么不要选择EB-5投资移民?
先说结论吧: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本事务所见过太多的EB-5投资移民的受害者,即使有少量的申请人最后得到了正式绿卡也都在懊悔(因为可能收不回投资款),更别说那些得不到正式绿卡的,项目倒闭的,或已经等待了十几年还在担惊受怕的。评估是否适合哪一种移民方式,通常需要考虑如下三个方面:成本,风险,和时间,不幸的是,EB-5投资移民在此三个方面都没有优势。第一是成本方面,目前EB-5投资移民最少也要投资80万美元,还不包括律师费,申请费,有些项目可能还有中介费等,而移民法要求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中。而且某种意义上,时间也是一种成本。
第二是风险方面,因为移民法要求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中,而绝大多数EB-5投资移民都是投资给所谓的地区项目,但投资者是无法介入该项目的具体经营,等到申请人得知项目出现问题可能一切也都晚了,很多项目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吸引不到足够的投资而关闭,造成申请人损失所有的投资款,也不可能得到正式绿卡。当然也有很多投资项目从一开始就是骗局,近几年应该有很多相关的新闻报导了。而且还经常存在中介公司之间的层层转包,很多申请人不清楚自己的律师是谁,不清楚递交的申请资料是如何准备的(其中很多可能都是虚假的),时间太久子女超龄等问题。到最后所有的风险都是申请人自己承担的,
第三是时间方面,首先EB-5投资移民的绿卡分为两个阶段,先是临时绿卡,最后才是正式绿卡,所以要以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为准。目前看,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如果一切顺利,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至少也要15年。我们根据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数据详细列出如下:
第一步I-526申请,移民局公布的平均审理时间是91个月。
第二步I-485申请或广州领馆面谈,目前还没有公布相关审理时间。
如果以上两步顺利,得到的还只是临时绿卡,有效期两年。
第三步I-829申请,即申请临时绿卡转正,移民局公布的平均审理时间是55个月。
所以可以看出,即使一切顺利,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至少也要170个月+I-485申请或广州领馆面谈的处理时间。之前移民局公布的是平均17年到20年左右,我们认为是比较客观的。而且不是每一个环节肯定都会批准的,特别是地区项目,还要看该项目公司的运营和配合。
另外,最近宣传的沸沸扬扬的所谓EB-5绿卡没有排期,只是表明可以和I-526一起申请I-485而已,最多的好处是得到回美证和工卡,但距离得到临时绿卡也是遥遥无期的,因为第一个环节是I-526申请,I-526批准以后才有下一步。有些地方将回美证和工卡宣传成“小绿卡”更是荒谬。
如果在十年前选择EB-5投资移民我们可能还会理解,这几年如果还有人会选择EB-5投资移民,我们认为就太不明智了。最近几年我们有太多的客户,之前都办理过EB-5投资移民,有些甚至连临时绿卡批准了都不要了,而转去做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申请,最快的不到两年就得到了正式绿卡,无论是从成本,时间还是风险上看,都比EB-5投资移民要好。
综上所述,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
移民局终止了数百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近年来,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吸引了大量希望通过投资获得绿卡的外国投资者。然而,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官网发布的信息,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终止的现象日益频繁,导致大量投资者的移民之路受阻,不仅面临资金损失,还可能失去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机会。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信息,移民局会定期审查并终止不符合要求的区域中心运营资格。这些终止往往涉及资金管理不善、项目未达到创造就业目标,甚至存在欺诈行为。一旦区域中心被终止,与其关联的投资者的移民申请(I-526 或 I-829)可能面临拒绝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绿卡申请进程。
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一般以“有风险”的方式注入区域中心项目,一旦项目失败或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资金面临巨大风险。即使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人往往难以追回已投入的资金。根据美国移民局的信息,截至目前,至少 752 个区域中心已被终止。我们估计,这些被关停的区域中心中,超过九成的投资者来自中国大陆,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区域中心被终止后,申请人可能有如下选择:
1.
寻找新的区域中心:
投资者可以申请将资金重新投入到符合 EB-5 规定的有效区域中心,继续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但这一选择前提是资金能够成功收回,否则还需要进行新的投资。
2.
申请项目变更:
如果 I-526 申请尚未获批,投资者可以通过补充材料申请更换投资项目或区域中心。同样,资金能否收回仍是关键问题,否则还需要进行额外的投资。
3.
自主投资(直投):
投资者可将资金转向直接投资项目,通过自主经营创造就业来继续
EB-5 申请。但前提依然是原有投资资金能够顺利收回,否则需额外投入新资金。
4.
请求退款或法律诉讼:
在区域中心不当操作或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已投入的资金。然而,一旦区域中心被移民局终止,其资金管理可能被转交清算机构,资金分配复杂且优先级通常不利于外国投资者。此外,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资金,不仅过程复杂,还可能面临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问题,诉讼成本高昂。部分区域中心或项目运营方甚至可能存在欺诈或资金挪用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或转移,投资者更难追回损失。
因此,能否追回投资款及追回多少仍是未知数,大部分申请人可能无法追回资金,更糟糕的是,绿卡申请也可能陷入困境。如果区域中心在条件绿卡转正(I-829)阶段被终止,投资者的永久绿卡申请仍有被拒的风险。只有当I-829 申请获批,获得永久绿卡后,申请人无需采取额外行动,但项目失败仍可能对资金回收造成影响。
鉴于 EB-5 项目存在资金回收难、绿卡进程不确定等诸多风险,如果有其他可行的移民选择,我们建议避免申请投资移民 EB-5。
为什么投资移民的受害者难以追回投资款?
一、EB-5投资结构本身的法律风险
投资移民EB-5通常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进行,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将资金投入到由区域中心设立的合伙企业,再由该企业投资实际项目。这一结构导致:
· 投资人对资金去向缺乏控制力和透明度;
· 多层结构加大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挪用的可能;
· 投资本质上是“有风险的商业投资”,不是“定存”或“借款”。
所以,一旦项目失败,投资人极易沦为无力维权的受害者。
二、合同条款限制了资金回收的可能
尽管多数EB-5投资协议(尤其是区域中心项目)表面上承诺在5年后返还投资款,但实际上投资人常常难以如期或根本无法收回资金,因为多数EB-5投资协议也会附加很多条件,比如投资款在满足一定条件(如项目完成、I-829批准等)后才可能返还,或者在有限合伙人结构下,投资人无法单独撤资等。例如:某医疗中心项目中,一位投资人因项目停滞要求退款,最后被法院驳回。
所以,即使投资人作为受害者提出退款主张,合同也往往为项目方预留大量免责空间。
三、项目失败与欺诈行为的高发
不少EB-5受害者是因为项目运营失败或遭遇欺诈行为。项目失败后,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往往声称“资金已投入使用无法追回”,即便胜诉,也因资产被转移或隐匿而难以执行赔偿。更有甚者,当受害者尝试中途退出时,项目方要求必须另找一位投资人顶替,才能考虑返还本金,变相设置退出障碍。例如:某芝加哥项目有60位中国投资人最后血本无归;洛杉矶某区域中心利用投资款个人牟利,项目并未真正启动。
四、部分申请人被动或主动参与造假
部分受害者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参与了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留下法律隐患,比如伪造资金来源文件,美化或虚构个人简历和商业经历,对中介代签文件毫不知情,后期却被项目方反指“配合造假”。这些问题成为对抗项目方或区域中心时的重大劣势。严重者,如涉及蓄意造假,可能构成“移民欺诈”,违反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甚至引发刑事指控。例如:在赵世兰一案中,申请人被控串谋签证欺诈、洗钱等罪名,案件最终导致其移民申请失败,且面临刑事责任。又例如,在加州某EB-5区域中心投资案中,多名中国投资人被指通过提供虚假的资金来源证明提交申请,更有部分投资资金在申请后秘密退还给投资者本人,用以规避资金“风险投资”的要求,也涉嫌移民欺诈。
五、律师代表关系的严重混淆
大量受害者在签约与申请过程中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律师代表,甚至误以为区域中心或中介的律师是为自己服务:比如未签署律师代理文件;从未与所谓“代理律师”直接联系;项目失败后律师声明“从未代表该申请人”,让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
六、中介机构“层层转包”推卸责任
在中国大陆,许多投资人通过中介参与投资移民EB-5,结果成为多层机构转包的牺牲品:比如大陆中介仅负责初步“引荐”,香港或第三地公司才是签约方,美国区域中心并不与投资人直接沟通。出现问题后,受害者被踢皮球:大陆中介称无实际责任;香港公司早已注销或逃避追责;美国区域中心只认合同方而责任有限。
七、“饥饿营销”与“托关系抢名额”制造虚假紧迫感
许多受害者是在强烈的营销压力下被仓促推动签约的:比如被告知“名额即将用完”、“排期马上关闭”、“法案变动在即”;被迫在未理解全部条款的情况下“抢签”,忽视了风险与尽职调查;更有区域中心或中介刻意营造出“需要托关系才能争取到名额”的氛围,借此制造资源稀缺的假象,从而推高中介费用并加快签约节奏。
综上所述,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如果一定要做投资移民,也请考虑“自投”——即自己投资自己的公司。
移民局利用EB-5诚信基金加大对投资移民欺诈的调查力度
作为移民律师事务所,我们注意到,美国移民局(USCIS)近来显著加强了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监管和投资移民欺诈的打击力度。其关键基础来自于《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的通过与实施。该法案设立了一个名为EB-5诚信基金(EB-5 Integrity Fund)的特别基金,用以支持移民局对区域中心项目的监管工作。USCIS 近年来正是依托该基金,持续扩大对 EB-5 项目中虚假投资、非法资金来源、虚构就业等欺诈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力度。
根据 USCIS 官网,该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 在美国境外开展调查,包括监控和调查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和宣传行为,并确保外籍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且通过合法渠道转入;
· 识别并调查欺诈行为或其他犯罪活动;
· 核查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就业创造实体以及投资人(及其符合资格的配偶和子女)是否遵守美国移民法律;
· 进行审计和实地访问;
· 执行国土安全部(DHS)认为必要的其他活动。
美国移民局USCIS自2023财年起,要求所有经核准的区域中心每年向诚信基金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该费用者,USCIS 有权正式终止其区域中心资格。《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代表着美国政府对投资移民领域合规性的重大转变。移民局不仅依靠传统审核方式,更借助诚信基金和技术手段实施多层次监管。如果投资人涉嫌参与欺诈,后果也极为严重,可能涉及移民、民事、甚至刑事三个层面的惩罚。因为在 EB-5 日益严格监管的环境下,投资人不再只是“出资者”,而是移民申请链条中的责任主体之一。任何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绿卡失效、资产冻结乃至刑事处罚。
EB-5绿卡审理极度缓慢,名额被大面积浪费
根据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最近致美国移民局局长的公开信,近年来,尽管美国国会通过《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并设立了农村、高失业率地区及基础设施类的绿卡预留类别,意图推动资本流入经济欠发达地区,促进美国本地就业。但实际执行结果却极为令人失望。根据美国国务院2024财年的数据,仅5.1%的EB-5预留绿卡名额在上一个财年被实际使用,剩余名额全部作废。这意味着:
· 超过2,460 个农村类别绿卡名额被浪费;
· 超过1,300 个高失业率类别绿卡名额被浪费;
· 超过200 个基础设施类别绿卡名额被浪费。
而截至 2025年5月31日,本财年本可使用的7,066 个 EB-5 预留绿卡名额中,仅发放了568 个,超过 6,000 个绿卡名额眼看将再次被浪费。
很多人以为审批缓慢是因为移民局效率低,但从实际情况看,我们认为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EB-5投资移民领域的移民欺诈案件数量庞大、结构复杂、涉及广泛,导致移民局不得不加大背景调查的广度与深度,而这正是审批长期“卡壳”的关键。
欺诈风险不仅来自项目方,更包括投资人本人。比如项目方层面的典型问题:虚构项目、夸大就业岗位数量;挪用、转移投资资金,与原商业计划严重不符;资金未实际投入合格项目,或项目根本未落地;涉嫌洗钱、操纵资金流转路径,掩盖真实去向。比如投资人层面的常见问题:提供伪造的银行记录、赠与协议、房产证等资金来源材料;隐瞒移民史、拒签记录或犯罪记录等重大信息;听从中介或第三方建议,参与“包装资料”“代填表格”等高风险操作;知情或默许提交虚假文件。
另外,来自双方的“阴阳合同”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表面签署合法的投资文件,私下却与项目方达成非法协议;承诺“担保绿卡”;投资金额实际低于法定门槛(如80万美元)等。这类协议严重违反EB-5法律要求,构成移民欺诈或证券欺诈风险。
所以,移民局目前普遍采取以下做法处理EB-5申请:
· 延后审批进入“安全审查”或“行政审查”阶段;
· 移交其他联邦部门(如FBI、ICE)联合调查资金路径或项目背景;
· 冻结或搁置案件审理,不予解释或告知时间表。
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提交了I-526或I-485,甚至获得部分初步批准,其绿卡发放仍可能因背景问题被长期搁置。
综上所述,尽管EB-5投资移民改革初衷良好,但现实执行问题重重。在欺诈高发和审查趋严的背景下,EB-5早已不再是一条安全、稳定、快速的绿卡之路。我们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客户,优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的移民类别。若已经递交或正考虑递交EB-5申请,务必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全面审视申请资料。否则,不仅可能遭遇绿卡拒绝、签证作废、长期等待、资金损失,更严重者将面临永久拒绝入境、签证欺诈定性,甚至刑事责任和牢狱之灾。移民从来都不是一个可以依赖“走捷径”或“蒙混过关”的决定。我们提醒每一位申请人:务实、合规、专业,是安全实现移民目标的唯一路径。
又一起EB-5投资移民诈骗案
2025年7月30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正式宣布,Oyster Bay居民Sherry Xue Li 就其参与的一项长达近十年的投资移民诈骗计划认罪。根据认罪内容,Li与其共谋者Lianbo Wang自2013年起实施一项欺诈计划,以在纽约州沙利文县虚构的开发项目“汤普森教育中心(Thompson Education Center)”为幌子,从投资者处非法获取超过3150万美元。Li和Wang声称他们正在开发该项目,将其宣传为大学校园,并谎称获得州和联邦政府官员的支持。他们利用与政界人物和公众人物的合影来向投资者宣传该项目,并声称每名投资者若投入50万美元,即可在该项目中获得股权,并通过EB-5投资移民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他们从EB-5投资者处骗得约1650万美元,从普通股投资者处骗得约1500万美元,并虚假承诺后者将在项目成功上市后获得丰厚回报。事实上,该项目从未上市,Li和Wang也未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任何相关移民申请。他们仅用少量资金制造项目正在开发的假象,包括聘请承包商、工程师准备图纸、在现场实施一些施工以欺骗潜在投资者。许多受害者都是中国公民,他们受到被告虚假保证的诱导,认为自己的50万美元投资将通过EB-5投资移民项目确保获得美国绿卡。
截至2022年7月,已有150多名投资者向该项目投入至少3150万美元,其中包括EB-5申请人与普通股投资者。截至目前,没有任何EB-5投资者获得有条件或永久绿卡,该项目也未上市。Li面临最高20年监禁,并根据认罪协议放弃3150万美元非法所得以及三处房产。Wang已于2024年认罪,并被判处60个月监禁。
此认罪声明由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联邦调查局(FBI)纽约办事处,国土安全调查局(HSI)纽约办事处,以及美国国税局刑事调查局纽约办事处共同宣布。本案由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国家安全与网络犯罪科、公共诚信科、资产追回科,以及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合负责。联邦调查局(FBI)表示将继续调查并追究任何试图为个人利益操纵美国选举或移民程序的恶意行为人的责任。
本事务所再次提醒申请人,EB-5投资移民早已不再是一条安全、稳定、快速的绿卡之路。我们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优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的移民类别。
投资移民新法下,又一个项目出现问题
近年来,EB-5投资移民虽继续吸引全球高净值人士,但其背后的结构性风险也日益显现。2025年7月,多家公开媒体(详见 KPCW、Park Record 等相关报导)披露,犹他州某高端EB-5房地产项目因严重财务问题而停工、裁员,并陷入多起诉讼之中。诉讼称该项目“基本已停止建设,并裁员几乎所有雇员。”投资者声称从空拍无人机影像看,施工已停滞。
此外,该项目的开发方还遭多家供应商起诉,指控其拖欠工程款项,其中包括运输公司、建材供应商和太阳能设备承包商。更值得警惕的是,该项目的创始人之间亦爆发法律纠纷,涉及财务不透明、内部治理混乱及声誉攻击等问题。据媒体报道,有合伙人曾在其他房地产项目中被法院裁定存在欺诈责任。
从移民律师角度来看,该项目集中体现了EB-5投资中常见的以下四类风险:
1. 资金保障薄弱:EB-5投资款多数以无担保贷款形式注入项目,若项目失败,投资人面临本金无法追回的风险。
2. 缺乏有效监管:部分项目由开发商全权控制,缺乏独立财务监督机制,项目运营状况与资金使用对外不透明。
3. 移民身份存在不确定性:EB-5绿卡获批须建立在“创造足够就业岗位”的基础上,项目若停工或终止,将直接影响I-526和以后I-829的审批。
4. 法律纠纷与声誉风险交织:多起诉讼不仅反映资金链断裂,也可能使移民局质疑项目合法性与持续经营能力,进而影响审批结果。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EB-5项目“暴雷”的时间节点显著提前。以往不少问题项目是在数年后才暴露问题,而该项目自完成融资仅一年左右即陷入违约、停工、诉讼、治理混乱等一系列危机。这种趋势说明,EB-5投资人正面临“资金未回、身份未得、风险先爆”的严峻局面。申请人如果仅凭区域中心宣传或开发商承诺作出投资决策,将面临极高的财务和移民身份双重风险。我们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优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的移民类别。
移民局新政策对所谓“EB-5小绿卡”的打击
本事务所之前发布过有关所谓的“小绿卡”,“准绿卡”的文章。即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士或机构将回美证和工卡宣传成“小绿卡”或“准绿卡”。我们之前提醒过,这些名称只是一个噱头而已。绿卡并没有大小之分,也没有什么“准绿卡”。绿卡只有临时绿卡(如所有的投资移民,大部分婚姻绿卡等)和正式绿卡之分。近年来,很多投资移民EB-5申请人都是先用B-1/2,F-1等非移民签证入境后再申请I-526和I-485。而递交I-485申请后基本上都会得到回美证和工卡,即所谓的“小绿卡”。称作“小绿卡”的目的是让申请人感觉上好像距离绿卡很近了,其实回美证和工卡与是否可以得到绿卡没有任何的关系。根据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投资人委员会的文章,此类申请人的回美证使用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该文章指出,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美国移民局近期的移民执法行动,凸显了对EB-5申请人在提交身份调整I-485申请后采取了日益强硬的立场——尤其是当移民局认为EB-5申请人最近一次入境是带有移民倾向的情况下。一些EB-5申请人在面试或旅行后被置于遣返程序之中,其中包括那些持回美证返回的申请人。近几个月,一些EB-5申请人——包括那些已提交、尚在审理中的I-485 申请人——在以下列出但不限于的情形下被遣返(甚至被拘留):
· 在未维持非移民身份的情况下持回美证入境;
· 曾经被逮捕或起诉,包括被驳回或撤销记录的案件;
· 雇主担保终止,或撤回非移民签证申请;
· 在F-1“宽限期”内提交I-485申请;
· SEVIS 终止;
· B类签证逾期居留;
· 持B类签证期间让子女就读公立学校;
· 未经授权的工作,即使时间很短或无文件记录;
· 签证被注销/撤销;
· 在入境前就有提交I-485的计划,包括签署租约、学校注册、工作邀约,或显示移民倾向的邮件等;
本所总是建议不要被“EB-5小绿卡”的说法迷惑,工卡和回美证只是临时许可而已。EB-5申请人持回美证出入境需意识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拘留、遣返、或失去身份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持B类,F-1类签证入境(或其他某些非移民签证)且有预谋调整身份意图的EB-5申请人,应特别谨慎。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移民局近年来不断加强对EB-5申请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审查深度和细致程度都远超以往, 而且出现问题的EB-5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另外,即使EB-5绿卡最终获批,申请人最初拿到的也只是有条件的临时绿卡。在以后申请转为永久绿卡时,仍需面临移民局的再次严格审查,过程往往困难重重,时间漫长。因此,我们一直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应首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风险更低的移民类别。如果申请人有其他合法途径可行,最好不要做投资移民EB-5。对于已经递交EB-5申请的人士,目前只能说是前路不确定,自求多福吧。但即便如此,本所仍然建议尽快请有经验的专业移民律师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评估,看看是否存在补救或补强的可能,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是否还有机会选择其他的移民方式。
EB-5 投资移民近期审理趋势与风险警示
根据我们近期对 EB-5投资移民改革新法实施以来的持续跟踪,以及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最新发布的相关信息,EB-5 投资移民的审理标准正明显趋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尽管法律条文本身允许投资人处于“正在投资过程中”,但近期多起否决案例清楚表明,移民局对“分期出资”的安排采取了远比以往更为严格、实质性更高的解释标准。仅说明未来资金来源、或计划在后续补足投资款,已被移民局多次认定为不符合现行法规要求。而且近期我们也注意到,市场上存在大量中介宣传所谓“只需先投入部分资金(例如30万美元)即可递交 EB-5申请”的说法。此类宣传往往强调“法律允许分期出资” “可以边投边补材料”,但从近期移民局的真实审理结果来看,这种表述已明显偏离当前执法与审理实践,存在严重误导申请人的风险。申请人必须清醒认识到,申请被受理仅意味着移民局收件开始审理了,并不代表案件具备获批条件,更不构成任何批准预期。有些申请人总以为移民局受理了申请就应该批准,此想法真的很幼稚。
其次,最新审理趋势显示,移民局已开始在未发出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否决I-526申请。在部分案件中,即便申请人已提交部分资金来源文件,并明确说明未来资金安排,移民局仍以“未在递交时提交法规要求的完整材料”为由直接拒绝申请。这一做法显著提高了所谓“抢档期”“占位式递交”的失败风险。很多情况下也是申请人被所谓的“小绿卡”的概念误导,我们再强调一遍,没有所谓的“小绿卡”,绿卡只有“临时的”和“正式的”。本所总是建议不要被“EB-5小绿卡”的说法迷惑,工卡和回美证只是临时许可而已。
再次,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正成为审理核心中的核心。在实践中,移民局对资金路径、税务记录、历史收入、第三方关系及“负面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人,近期出现大量因资金来源问题被直接拒绝的案例,这一现象已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
所以,我们一直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应首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风险更低的移民类别。如果申请人有其他合法途径可行,最好不要做投资移民EB-5。对于已经递交EB-5申请的人士,目前只能说是前路不确定,自求多福吧。但即便如此,本所仍然建议尽快请有经验的专业移民律师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评估,看看是否存在补救或补强的可能,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是否还有机会选择其他的移民方式。
近期EB-5投资移民I-829转正申请的趋势
根据近期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发出的文件,在EB-5 投资移民I-829转正申请被拒后,移民局出现了很多如下的实际操作:
· 仅因I-829申请被拒,即拒绝发放(I-551)临时绿卡章;
· 要求必须“存在正在审理的I-829申请”,才肯出具身份凭证;
· 在尚未签发出庭通知、也不存在最终生效的递解令的情况下,将这些当事人视为“已失去身份”;
· 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合法工作资格、无法更新驾照、无法正常出入境;
· 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被拘留或在入境时被拒绝的严重后果。
虽然以上移民局的做法引来了法律层面的争议,但已在现实中演变为对 EB-5 申请人身份、安全与日常生活的直接冲击。不幸的是,近期出现的情况与我们此前对相关审理趋势的预判基本一致。因为从近年的审理实践来看,移民局已明显加强对EB-5投资移民各个阶段的实质性审查,并对此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查。近期出现的大量的申请被拒可能的原因就包括:近年来大量区域中心项目暴雷、停工或失败;和移民局复查早期申请材料中发现存在不实或重大瑕疵。在目前更严格的执法环境下,一旦项目或材料被认定存在重大问题,移民局可能直接作出拒绝的决定,甚至不再给予补件或解释机会。
所以,我们事务所一直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应首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风险更低的移民类别。如果申请人有其他合法途径可行,最好不要做EB-5投资移民。对于已经递交EB-5申请的人士,目前只能说是前路不确定,自求多福吧。从实际结果来看,最终既顺利获得正式绿卡、又能实现投资款回收的案例,比例已非常有限。但即便如此,本所仍然建议尽快请有经验的专业移民律师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评估,看看是否存在补救或补强的可能,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是否还有机会选择其他的移民方式。